进口医药原料必须申报化学品

公司化学品仓库

海关总署刚刚发布了一份指导申报程序的文件。 化学 适用于进口医药原料。

一些地方海关在进口化学品管理过程中反映,对医药原料类货物,要求提供工贸部出具的《化学品申报证书》存在问题。

根据第26/2011/ND-CP号法令第1条第11款关于细化和指导化学品法若干条款实施的规定,“组织和个人在清理化学品前 化学品进口 负责向工业和贸易部申报化学品的政府部门”,但对于已获得专门管理机构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的进口医药成分化学品,是否需要向工业和贸易部申报进口化学品,并没有具体的指导意见。

为指导地方海关部门统一实施,海关总署已与该事项的专门管理机构——工贸部化工司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化工司的回复,对进口医药原料化学品申报作出了具体指导。

具体来说,企业仍然必须 化学品申报 向工业和贸易部提交政府第 26/2011/ND-CP 号法令附录 V 所列进口商品的申请,该法令修改和补充了政府第 108/2008/ND-CP 号法令的若干条款。

企业办理进口化工产品手续时,必须向工贸部申报化学品,并向办理进口手续的海关机关提交工贸部签发的化学品申报证书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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